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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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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深化企业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一件事”改革,全面实现网上办理,现就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加强业务协作,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上办理业务流程 申请人统一登录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提交办事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人办事资料后,将纳税所需资料共享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进行涉税事项办理,完税后相关信息共享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查验完税信息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反馈税务部门。 对存在争议的涉税事项,税务部门认为不具备即时办理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终止办理,待申请人整改或协商具备办理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二、强化网上办理工作举措 (一)统一办理事项 两部门共同做好网上办理事项对接工作,按照“全业务、全流程”的目标要求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缴税网上办理事项目录,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二)统一申报资料 1.两部门根据网上办理事项目录,整合对应的办事资料清单,相关办事资料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统一采集,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方式采集的,可通过扫描纸质材料形成电子影像资料等方式采集。税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申报资料,并共享获取纳税申报所需字段。 2.需要出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承诺或授权,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受理时采集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连同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查询结果认定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三)统一登录认证 申请人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系统与该平台通过“单点登录”方式对接,实现申请人一次登录认证办理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事项。 (四)统一存档查阅 1.按照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业务办理材料全程电子化,统一受理的电子资料由自然资源部门集中归档,税务部门可以按需查阅。 2.办结不动产登记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实时反馈税务部门,保证税务部门内部信息比对的实现;税务部门应将纳税申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发票、电子完税证明等信息共享至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存档,保证不动产登记业务电子档案的完整性。 3.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浙税发〔2018〕46号)要求,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打印契税完税基本信息,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二维码中集成完税信息、发票信息、税票信息等内容。 (五)统一技术方案 1.两部门原则上仅保留地市级层面信息共享,县区级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入地市级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县区级两部门确需信息共享的,应向省级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 2.为提高两部门数据共享质效,推广使用新数据共享模式,税务部门提供接口方案,各市自然资源部门改造各自接口实现与税务部门接口的对接。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两部门应积极沟通,迅速行动,共同成立工作协调组,人员由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业务对接与技术保障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上级部门反映,保证11月底前全省全面顺利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网上办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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