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0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4〕54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30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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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绍政〔2023〕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昌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3.1387公顷(其中耕地6.4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65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179公顷(其中耕地0.01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422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527国道至新昌大道公路建设工程(二期)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2229公顷,其中路基用地1.4225公顷、互通用地0.8004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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