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S209奉化至庆元公路庆元五大堡至龙溪段改建工程(杨楼至龙溪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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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S209奉化至庆元公路庆元五大堡至龙溪段改建工程(杨楼至龙溪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202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庆元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7.1649公顷(其中耕地6.9023公顷)、未利用地0.02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17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601公顷、未利用地3.52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7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90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S209奉化至庆元公路庆元五大堡至龙溪段改建工程(杨楼至龙溪段)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8.7319公顷,其中路基用地3.6092公顷、桥梁用地0.0216公顷、隧道用地0.1118公顷、沿线设施用地0.0778公顷、三改用地4.9115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件:浙土审[202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S209奉化至庆元公路庆元五大堡至龙溪段改建工程(杨楼至龙溪段)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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