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003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4〕44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2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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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温政〔2023〕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瓯海区、瑞安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2208公顷(其中耕地24.8919公顷)、未利用地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66公顷(其中耕地1.7652公顷)、建设用地3.351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323公顷(其中耕地0.0176公顷)、未利用地1.71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0805公顷、未利用地0.112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3.950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7.6743公顷,其中车站用地6.4532公顷、桥梁用地2.09公顷、隧道用地0.3279公顷、车辆段用地10.553公顷、主变电所用地0.3759公顷、区间混合所用地0.133公顷、管理用房用地1.1182公顷、安置用地6.6231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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