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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4-0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厅函〔2024〕235号 公开日期: 2024-03-12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二级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12 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现就开展全省林地二级地类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指导思想,提高工作站位

统一林地地类认定规则、统一林草湿调查监测底图,是今年开展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的重要任务,解决林地二级类不一致问题是扎实有效推进新时期林草湿调查监测的根本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把林地二级地类认定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坚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统一底版、保持数据基础一致性的重要举措,高质高效完成这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林地内二级地类认定工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林地地类认定工作。一是全面摸清林地地类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本着科学、客观、准确的态度,切实做好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的比对,高效开展认定工作,全面摸清林地不一致图斑底数。二是开展林地内二级地类认定工作。根据林地范围内二级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图层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高清影像、林业经营档案等资料,结合外业调查举证,对林地二级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地类认定,并补充完善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中相关因子信息。三是开展林地外植被覆盖类型图斑核实工作。根据林地外植被覆盖类型记录标注为森林植被覆盖的图斑(图层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比分析地类与植被覆盖类型的逻辑合理性,分析土地主导用途,判定地类、植被覆盖类型是否正确,并补充完善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中相关因子信息。

三、明确技术路线,统一认定方式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采用内外业多种形式审核,综合认定林地二级地类。一是内业认定。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结合影像特征,判定林地二级地类达成一致且需要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图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图斑矢量数据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图斑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并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县级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达成一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认定成果的相关因子信息。二是外业核实。对于其余不一致图斑,可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机制和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开展外业调查举证,两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将变更图斑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湿监测成果,并在举证信息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县级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达成一致”。上述两种形式的林地地类认定成果经两部门共同审核逐级确认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

四、严把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地类认定标准,充分利用档案资料、高清影像、实地举证等多种方式,客观地反映实际地类,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确保形成两部门充分认可、高度一致的林地地类认定成果。请各县(市、区)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内业认定一致成果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内业认定一致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外业核实工作结合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浙江省林地二级地类认定技术规定.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二级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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