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江区莲花镇4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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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衢江区莲花镇4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用地的请示》(衢政〔202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衢州市衢江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40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01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衢江区莲花镇4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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