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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4-001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审〔2024〕13号 公开日期: 2024-02-19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2-19 09:4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2023〕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云和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804公顷(其中耕地0.324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5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469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757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附件:浙土审〔202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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