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08 | |
公开日期: | 2024-11-0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一、起草背景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加强物流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对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近期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物流项目分布不均、选址需求特殊、用地要求不同等实际,研究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通知》,主要在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梳理和进一步深化,从强化规划空间支撑、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促进土地多元供给、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完善用地标准指引、做好用地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指引。 二、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73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8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强省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6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空间支撑。要求各地摸清各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利用现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合理安排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空间规模。提出了物流仓储用地选址的要求,持续推动物流设施结构完善、用地布局优化、项目稳妥选址,确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要求将城乡物流配送设施纳入城乡生活圈规划建设要求,在住宅、商业等用地出让中,各地可根据居住区品质提升和功能完善的需要,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物流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出让方案。 二是加强用地用海保障。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用海用岛要素支持,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物流项目,争取国家用地指标保障。要加大物流项目用地保障力度,设区市可统筹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推动港口型枢纽建设,充分考虑海上交通物流设施建设需求,鼓励物流仓储用地利用历史围填海。提出了全省物流用地的供应目标,在2024年全省新供应不少于5000亩物流仓储用地的基础上,2025年至2027年,力争再新供应物流仓储用地10000亩以上。 三是促进土地多元供给。允许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物流仓储用地。各地可以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鼓励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通过功能符合、立体开发等方式,因地制宜在铁路用地、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中兼容物流功能,安排各类仓储物流服务。允许物流仓储用地与工业、商业等用地混合,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 四是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支持现有物流园区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物流仓储用地等方式开展布局优化和提质扩容,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于仓储物流用途。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既有铁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整合周边区域综合开发利用需要,推进站场升级改造和物流园区建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物流企业提高自有土地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 五是完善用地标准指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仓储物流“标准地”,各地可根据本地物流产业发展导向,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从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土地开发利用要求等方面合理设置物流仓储用地的“标准地”指标体系。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物流仓储用地带条件招拍挂出让,将产业类型、效益指标、节能环保、现代物流技术运用等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鼓励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创新的物流设施。充分发挥物流园区规模效益,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和物流设施应大于园区用地面积的50%,园区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不超过园区用地面积的15%。持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容积率在一般不低于1.0的基础上宜高则高,确因特殊原因和特定需要降低开发利用强度标准的,应按规定做好节地论证。 六是做好用地服务监管。鼓励采用“代办制+联办制+承诺制”模式,继续推进拿地“一类事”集成改革,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测合一”“多验合一”,为物流仓储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加强物流仓储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各地在推动物流仓储用地服务中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底线红线,落实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要求。加强对物流仓储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全面提高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世杰 电话:0571-88877879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