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1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厅函〔2024〕112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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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2019年省厅部署开展了全省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各地认真组织,有效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点》(浙营商专发〔2024〕1号)提出了“省级以上平台10项区域评估覆盖率100%”的工作目标。对照目标任务,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同推进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的函》(浙发改投资函〔2024〕356号)要求,现就推进全省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实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完成情况 在完成2019年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省级以上平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根据省发改委提供的最新省级以上平台清单,省厅梳理形成了全省未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省级以上平台清单(附件),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已发布的八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审备案等情况,进一步核实清单中各省级以上平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完成情况。实际完成情况与清单不一致或平台有遗漏的,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组织开展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一)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未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省级以上平台,由平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每个平台编制一个调查报告和数据库。调查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数据库由省地质院负责验收。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通过调查,确定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每个平台编制一个评估报告。其中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向省厅申请评审备案。 三、切实做好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核 已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省级以上平台,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验收通过的调查报告,出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涉及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依据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压覆审核;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依据评审备案的评估报告向省厅申请压覆审批。 四、及时申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 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和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省级以上平台,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厅申报白名单。省厅经核实、公示后,统一发布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在按时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督促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抓紧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及时申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 (二)严格把控时间节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调查报告和数据库通过验收),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要求在2025年1月15日前出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向省厅申报白名单。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要求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评估报告通过评审或评审备案),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压覆审批(核),向省厅申报白名单。 (三)有效保证成果质量。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浙自然资办〔2019〕65号)执行,调查报告验收等关键环节要通过专家审查。省地质院要严格审查调查成果数据库,认真核实白名单,加强对各地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以确保调查评估成果质量。 附件:全省未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省级以上平台清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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