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1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2 |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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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年11月1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办法》第六条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二、起草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技术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条件、单位业绩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等4个部分的内容组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和浙江省职称实际评定情况,对技术人员职称的专业(水工环地质、环境工程、探矿工程、地质等18类)类型进行了补充认定,结合行业规范要求及监督管理要求,对设备设施、业绩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具体如下: (一)技术人员条件。明确了专业结构、职称类型、人员数量等条件,细化了职称认定标准、退休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要求及社保要求。其中,一是对浙江省内因职称评定类型调整等原因造成原有职称名称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近专业进行了补充;二是对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且注册执业专业类型与《办法》中的所列专业类型相一致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补充认定;三是对因合并、转制等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补充。 (二)设备设施条件。明确了各类资质的设备设施要求。一是根据设备设施实际作用,补充了具有同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条件要求;二是因单位合并、转制、更名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购买单位与资质申请不一致的,要求资质申请单位除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者其他佐证材料。 (三)单位业绩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类业绩认定标准,分资质类型细化了相关业绩类型和对应的材料要求。一是除评估及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外,地质灾害防治业绩材料中应包含项目备案表(或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二是因单位合并、转制、分立等原因造成业绩提交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业绩材料只能在一家单位的资质申请中使用,且业绩材料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须为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质量安全管理。一是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定条件;二是明确了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必备内容,要求防治资质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目标、检查验收制度、资料归档及保障措施等。 四、实施日期 《通知》于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吴玮 电话:0571-8887721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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