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资厅函〔2024〕1005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统筹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3〕17号)有关规定,以及你们提出的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和签订的调剂协议,我厅确定2024年第20批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具体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附件所列调剂数量,在一个月内完成调剂资金结算。该调剂数量(耕地面积)纳入你们2024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内容。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确保项目质量,严禁垦造耕地项目“非农化”“非粮化”。
附件:2024年第20批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