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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4-1010119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0-29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29 08:40 浏览次数: 字体:[ ]

《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章程》已完成备案,根据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6日。

莫干山地信实验室

2024年10月29日

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莫干山地信实验室框架协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的通知》(浙政函〔2023〕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中文名称是莫干山地信实验室,中文简称莫干山实验室;英文名称是Moganshan Geospatial Information Laboratory,英文简称Moganshan Lab。本单位住所是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东樵街666号。

第三条  本单位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浙江省人民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德清县人民政府合作举办,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不定规格、不核编制。

按照举办单位合作举办责任书,本单位委托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证明文件时独家盖章,并代为履行举办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德清县人民政府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出台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研究解决需要省级层面协调的有关问题,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推进本单位高质量建设发展。按照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湖州市和德清县承担实验室协办建设责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联动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做好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00万元,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1000万元,湖州市人民政府、德清县人民政府各出资500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德清县人民政府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按照专题研究的方式给予支持,其余由湖州市、德清县财政承担。

强化多元投入。本单位由部省市县四级联动,专题研究给予支持。鼓励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打造世界一流的开放型、枢纽型时空信息科技创新与智能应用中心。实施时空感知、时空连接、时空计算、时空智能等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型时空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研发,承担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评估、公共卫生安全、灾害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承接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知识与创新中心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共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审议决策本单位建设、发展重大事项,审议本单位章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统筹推进本单位合作建设。支持本单位组织机构建设,为本单位建设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省重大科创平台、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等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单位的权利:

1.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加强对本单位党委的领导,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对其发展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和专项检查;

2.浙江省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程序明确莫干山地信实验室党组织负责人、主任、执行主任;

3.对本单位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研究审批本单位请示汇报有关事项,派员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

4.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本单位设立企业进行事先审批;

5.查阅决策机构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6.对本单位登记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本单位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7.了解本单位涉诉涉访、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和建立预防机制。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本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为;

8.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二)举办单位的义务:

1.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发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2.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发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发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并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3.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4.保障本单位依法参与科技竞争,对本单位实施科研评估和监督;

5.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的通知》(浙政函〔2023〕132号)等规定,引导支持本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本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本单位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3.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组织原则成立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要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党组织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组织学习传达、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传达部党组、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需要向部党组、省委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下一级党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部门、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四)讨论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测绘地理信息领域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由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管理层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建立精简高效的内设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的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本单位实行现代化管理制度、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机制,赋予实验室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经费使用、科研攻关、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探索建立体现能力、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机制,根据实际确定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是本单位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莫干山地信实验室建设、发展重大事项;审定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章程、发展战略、经费预决算、机构设置等事项;提名莫干山地信实验室管理层人选。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本单位科研主攻方向、重点发展领域、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评估工作,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等。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及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实验室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组成,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是本单位管理和发展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执行主任牵头研究提出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抓好政策制定执行、人员聘用管理、经费管理使用、科研任务实施等事项,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本单位管理层的产生方式为由领导小组提名,主任、执行主任由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明确,副主任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二十四条  聚焦本单位主攻方向设立聘任首席科学家,负责相关领域研究计划推进。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和决定,并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度规则、章程及修正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预算方案和财务报告等;

(三)研究决定实验室业务发展、科研方向、重大资源配置、重要改革举措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公开招聘、考核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

(五)讨论决定涉及实验室需要协调的重要事宜及日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六)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财务开支和有关福利问题,审议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宜;

(七)研究确定需向自然资源部、浙江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宜;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单位职工的评议。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实验室下设综合办公室、科技发展部、成果应用部、国际合作部、党群人事部、财务运营部、条件保障部。围绕实验室业务开展,设立若干内设研发机构。

本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内设机构数量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审议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重要规章制度和方案等改革制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工会管理层,推荐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三)审查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会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举办单位三方合作举办责任书,履行国有资产自主管理权,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本章程,自主决策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事项,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决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自身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领导小组审议。

(五)章程报送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重大变故。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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