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1010119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29 | |
公开日期: | 2024-10-2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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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之一。本轮机构改革前,山水林田湖草各要素的用途管制要求分散在水利、文保、海洋等各个行业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中,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本轮机构改革以后,为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以及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编制《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二、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以及各类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建设等活动。 三、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过国土空间控制线和用途管制分区建立统一的管制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三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地位,因此《规则》将“三线”管制作为建立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重要脉络;在此基础上,为凸显具有浙江辨识度的空间建设秩序,还制定了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和城市重要控制线的管制要求。 基于省级国土空间管理事权和全域全要素管控要求,《规则》聚焦分级分类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区相衔接,建立分区分类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在各分区内明确国土开发利用方式、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实现全省统一的功能分区、要素分类、全域覆盖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通过五个管制维度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机制 《规则》在衔接各部门既有管制制度和手段的基础上,从总量管控、计划管理、边界管护、功能管制、效能管控五个管制维度,纲举目张的明确了新时代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机制。其中,总量管控包括上限管控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和下限管控的耕地保有量、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等指标;计划管理包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用水量、森林年采伐量等年度定额管理指标;边界管护主要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控制线的边界、坐标、用途进行管控;功能管制是对主导功能的管制;效能管控是对发展效率和品质的管控。五个管制维度融合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水利、能源、文保、住建等部门的管制内容,建立了立体的、综合的管控体系。 (三)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内容,明确管制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等管制新名词,需要制定配套的管制要求。《规则》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结合浙江实际,将规划分区等宏观的管制新名词,转变为可落地、可实施的管制政策;《规则》还提出通过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为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中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建设用地项目的落地指明了实施路径。 (四)以保障规划实施为根本导向丰富完善管制举措 《规则》推动结果管制向过程管控转变,既坚持刚性管控底线,又避免频繁调整规划。比如,对于未来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则》明确了基础设施建成前后不同管制要求,建设前支持居民翻建,公共服务配套等合理用地需求,建设时和建成后明确严格控制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或破坏的情形,避免地方全流程管理的一刀切。又如,对于城市绿线内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²的公园广场标识建(构)筑物、不超过150m²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城市安全与水利设施用地等,《规则》明确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可按原地类管理,细化了管制要求。 四、实施日期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悦悦 电话:0571-8887786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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