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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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 实物地质资料是极其重要的科技资源。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查产生的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新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和汇交人开展相关工作,更好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地球系统科学研究,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办法》。 《办法》继续沿用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分级保管的管理机制。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Ⅱ类分别由汇交人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和提供服务利用;Ⅲ类由汇交人自愿保管。 《办法》调整优化了分类筛选工作流程。新的筛选流程为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商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优化后的筛选流程可有效避免以往存在的重复筛选等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办法》重点强化了岩心数字化、服务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在入库前完成新采集实物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并加快推进馆藏已有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同时,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查询、浏览、下载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对资料服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开展实物地质资料集成研究,加强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同时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做好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的返回工作。 此外,《办法》增加了已在应用、较为成熟的技术性附件,包括《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和《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等,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后续还将陆续形成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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