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4-00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3〕146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0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桐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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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桐庐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配套给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杭政〔202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桐庐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0711公顷(其中耕地0.322公顷)、未利用地0.0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未利用地0.90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586公顷。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3.8362公顷,其中上水库枢纽用地2.1043公顷、下水库枢纽用地5.4077公顷、输水系统用地3.9912公顷、场内道路用地12.1937公顷、业主营地及管理区用地0.1393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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