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淹没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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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淹没区)用地土地征收已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淹没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项目占用的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特此致函。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淹没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4〕79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1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淹没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的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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