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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29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中海油绿能港浙江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浙江LNG三期项目接收站工程(取排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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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绿能港浙江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浙江LNG三期项目接收站工程(取排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4.0311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中的其他工业用海。用海期限50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具体如下:(1)雨水排水工程防护设施用海面积0.1240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中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2)排洪口防护设施用海面积0.0502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中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3)海水排水口工程用海面积1.6147公顷,用海方式为其他方式中的取、排水口,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4)海水取水口工程用海面积2.2308公顷,用海方式为其他方式中的取、排水口,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5)防撞警示桩用海面积0.0114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 二、批准施工围堰用海面积0.2057公顷(位于海水排水口工程用海范围内,到期后拆除设施恢复为海水排水口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中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2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办理注销登记。 三、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五、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宁波市北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中海油绿能港浙江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浙江LNG三期项目接收站工程(取排水工程)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中海油绿能港浙江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浙江LNG三期项目接收站工程(取排水工程)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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