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1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平湖市海塘安澜工程(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海塘)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
|
||
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平湖市海塘安澜工程(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海塘)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按立体分层设权批准海塘镇压层用海面积4.2468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空间分层信息为海床,确权高程为现状海床面至镇压层设计高程,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平湖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平湖市海塘安澜工程(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海塘)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平湖市海塘安澜工程(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海塘)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