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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1-15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温州华港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调峰中心项目(海堤提标加固、码头改扩建及取排水工程)海域变更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1-15 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温州华港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调峰中心项目(海堤提标加固、码头改扩建及取排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14.3072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期限39年(至2061年3月1日止);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具体如下:(1)海堤护岸用海面积5.7126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2)取排水口护底块石用海面积0.0855公顷,其中,取水区0.0532公顷、排水区0.0323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3)码头、灯桩用海面积1.4326公顷,其中,码头1.4065公顷、灯桩0.026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4)港池用海面积5.408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5)取排水口用海面积1.6685公顷,其中,取水口1.1635公顷、排水口0.505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洞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洞头区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请按期办理各项手续,若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用海申请。

此复。

附件:1.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温州华港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调峰中心项目(海堤提标加固、码头改扩建及取排水工程)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温州华港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调峰中心项目(海堤提标加固、码头改扩建及取排水工程)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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