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05 | |
公开日期: | 2023-09-05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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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2、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3、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赵生洪 电话:0571-88877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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