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自然资源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
(二)负责省林业局草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工作。
(三)组织协调对立法机关转来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
(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五)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厅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普法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厅应复、应诉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复、应诉。
(八)组织协调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九)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