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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3-1010117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5
公开日期: 2023-05-25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25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3年5月2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 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严禁占用耕地的六种情形,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考虑到今后生态退耕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自然灾害损毁还会导致部分耕地不能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现有耕地减少,守住耕地红线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和农业设施建设等使用耕地的,要加以有效控制和相应的补充。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围绕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明确政策措施,在现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基础上,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我厅根据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耕地“进出平衡”具体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

(四)《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五)《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八)《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

三、主要内容的解释

(一)明确实施范围。明确允许“耕地转出”、“耕地转入”及禁止“耕地转出”、“耕地转入”的情形,确保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时,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明确实施程序和要求。明确“耕地转出”的申报主体;明确方案编制及实施的具体流程;明确建设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检查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时,需做好承包合同、权属证书等的变更;明确土地整治实施前的前置要求;明确县级相关部门在共同落实耕地用途管制时的相关职责;明确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仍有结余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可用于补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缺口或进行调剂。

(四)草拟相关附件。草拟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参考模板)、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审批表、耕地转出计划情况表、耕地转入计划情况表。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褚立波

电话:0571-8887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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