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省级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和落实收费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省级专项资金、基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及制度建设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决算。
(四)研究拟订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厅机关行政经费与专项经费的执行、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五)组织对厅直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负责中央下达和省自然资源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七)负责提出中央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八)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等工作。
(九)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十)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