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7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5 | |
公开日期: | 2023-12-25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 |||
|
|||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23年12月2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对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精神: 一是守住底线,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了陆海统筹,各类城镇建设所需的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允许单列。 二是允许优化,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可以基于五年一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以及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后,即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6类情形。 三是有序实施,统筹做好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安排。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要为“十五五”和“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每个五年计划中,也要为后续年份留下不少于五年平均规模80%的用地空间,避免“寅吃卯粮”。 四是加强统筹,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省(区、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别是地方对于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实际需要,主要明确了6方面的内容: 1、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调各地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2、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落实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总量控制,部分地区确需局部突破的,原则上应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适时完善规划额度管理、计划指标配置等机制。 3、引导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布局。要求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明确了确有特定选址要求、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的类型与规模。 4、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程序。针对国家文件允许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6种情形,逐一明确具体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有关规定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防灾减灾项目、已批建设用地用海等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等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结合有关工作同步审查认定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技术性容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认定。 5、允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为提高规划编制管理效率,允许地方随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成果方案一并上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6、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审查认定后,需按国家要求经部检验合格,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汤小橹,联系电话0571-8887783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