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6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11 | |
公开日期: | 2023-12-1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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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我省于2020年12月31日制定实施了《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2年的试行,对我省测绘资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较积极的导向作用。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在原《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原《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异议处理时限和具体条款在《办法》中的章节位置进行修改。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浙发改信用〔2020〕26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异议处理时限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原《办法》第二十四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修改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涉及的两条规定调整到第四章“信息公布”。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从第五章“信用修复”,调整到第四章“信息公布”第十九条后,条款序号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张碧帆 电话:0571-88877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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