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省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做好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我省监督检查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督促地方做好上级督察机构对我省各类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
(七)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重要信息,负责与厅机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
(八)承办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