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3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函〔2022〕132号 | 公开日期: | 2023-01-05 |
发布单位: | 002482437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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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及名录库管理,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12日 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及名录库管理,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分类入库、动态更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入库标准 根据《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个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表》),划分为先决条件,基础项和附加项三部分。其中先决条件5个,需全部满足才能打分评价;基础项分为矿区环境、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管理等6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56个三级指标,共1000分;附加项5个,共100分。 (一)省级库入库标准。 根据《评分表》,总分900分以上(含900分),“矿区环境”、“资源开发”2个一级指标项得分90%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二)市级库入库标准。 根据《评分表》,总分800分以上(含800分),“矿区环境”、“资源开发”2个一级指标项得分80%及以上,但未达到省级库入库标准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二、入库程序 绿色矿山入库按照自评估—入库申请—第三方评估—公告入库的程序进行。 1.自评估。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提纲见附件2),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对照《评分表》开展自评估;自评估达标的,编写《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提纲见附件3),填写《绿色矿山名录库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2.入库申请。矿山企业将《建设计划》、《自评估报告》、《入库申请表》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绿色矿山名录库入库申请必备材料。 3.第三方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矿山企业入库申请后,对绿色矿山先决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开展第三方评估。 4.公告入库。第三方评估结果达到省级库或市级库标准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入库。绿色矿山入库名单抄告同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 三、第三方评估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一)第三方评估流程。 1.成立评估专家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后,应从第三方评估专家库中选定5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成员专业结构要针对矿山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尽量涵盖地质、采矿、选矿、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专业,组长应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担任。 2.内业评估。评估专家组提前查阅矿山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熟悉矿山整体情况,确定现场评估重点和现场评估时间;相关内容、证明材料缺少的,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补齐。 3.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座谈交流和实地核查。 座谈交流:介绍评估目的、计划、任务等,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听取矿山企业关于绿色矿山建设过程、指标实现情况、自评估结论等方面的汇报,并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 实地核查: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生态区等场所,对照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情况,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评估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4.编制报告。评估专家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填写《评分表》,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亮点和存在问题、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专家组名单、会议签到表、评分表、有关照片等作为报告附件。第三方评估报告一式五份,一份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份交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份交县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一份交矿山企业、一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存档。 (二)第三方评估要求。 1.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评估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2.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矿山企业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未经矿山企业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3.第三方评估工作应规范严谨,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经核实存在收受矿山企业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不予采信其评估报告,并移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库或评估专家库。 4.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等,应在评估机构保存36个月以上。 四、绿色矿山复核 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或自行组织开展。 1.组建复核专家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复核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建专家组,组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担任;自行组织开展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建专家组,组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家组由3人组成,专业结构要针对矿山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2.收集资料。专家组提前收集矿山企业《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上一次复核资料、开发利用方案、储量动态测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关部门处罚记录等相关资料。 3.现场复核。现场检查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相关指标保持情况,重点核查第三方评估或上一次复核提出的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按照《评分表》逐项复核打分,对照入库标准明确复核结论,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相关主管部门。 4.复核结果。绿色矿山经复核合格的,保留名录库;经复核不合格但1个月内整改到位的,保留名录库;经复核不合格且1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出库。 5.整改验收。整改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意见报组织复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问题涉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的,应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整改验收。 附件: 1.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doc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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