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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厅执法局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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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严惩的社会氛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涉及土地、矿产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绍兴嵊州市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20年12月,李某某、魏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嵊州市三界镇16.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2021年1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2年4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温州乐清市郑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6月,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州乐清市天成街道19.18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2020年8月,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3►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12月,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集体土地92亩(其中耕地85亩)用于花木种植、建房等。2019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问题进行侦办。2020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21年11月,新塘街道9名党员干部因耕地保护不力问题被问责,分别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 4►湖州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21年4月,王某某等5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南太湖新区滨湖街道塘甸村35.5亩耕地堆放淤泥、渣土。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对王某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南太湖新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台州温岭市梁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1年8月,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台州温岭市滨海镇海荣村8.8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灌储泥浆。2021年9月,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梁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宁波慈溪市杨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7月以来,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宁波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与七塘公路交叉口西北侧73.6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堆放窑土(渣土)。2021年5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杨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整改。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曝光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对杨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7►宁波宁海县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某、刘某、苟某、严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波宁海县梅林街道东岙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4.78万立方米,价值113万元。2019年9月,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等人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2022年3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判令4人赔偿矿产损失113.06万元,承担山体生态修复费用84.66万元。 8►衢州衢江区叶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0月,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清水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砂卵石混石料)5.27万立方米,价值232.07万元。2020年12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对叶某某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14.47万元。 9►绍兴诸暨市吴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2月,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绍兴诸暨市浬浦镇外浦村正帝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宕砂)3.06万立方米,价值85.60万元。2021年1月,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吴某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三十五万元。 10►台州市黄岩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台州市黄岩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州黄岩区沙埠镇栅溪村越界开采矿产资源73.95万立方米,价值5400万元。2020年4月,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对该公司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黄岩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0月,黄岩区人民法院对台州市黄岩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1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7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泮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案例警示 此次通报的10个典型案例,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或涉嫌犯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6个涉及土地违法案例,当事人因非法占用耕地倾倒渣土、淤泥或建筑垃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属“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予立案追诉情形,应当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个涉及矿产违法案例,当事人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涉嫌非法采矿罪,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情形,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警示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要持续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办案力度,对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该立案的要立案、该查处的要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基层公职人员要依法履职,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依法履职或者责任不落实的,将被追责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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