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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05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2-05-05 0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49.4925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其中新增海塘镇压层23.8988公顷、水闸0.5033公顷、施工围堰2.6311公顷、变更用海方式22.4593公顷。用海年限(不含施工围堰)40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具体如下:

(1)新增海塘镇压层用海23.8988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

(2)历史围填海区域范围内的水闸用海0.5033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

(3)施工围堰用海2.6311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2。用海年限3年,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办理注销登记。

(4)变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海证2015B 33100200819号”椒江区十一塘高涂围垦养殖项目建设堤坝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和放弃部分养殖用海申请的批复》(浙政海审〔2015〕53号)界址范围内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面积8.6216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3。

(5)变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国海证2014D 33100200053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权的部分海域改变用途的批复》(浙政海审〔2014〕66号)界址范围内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面积7.3254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3。

(6)变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国海证2014D 33100200076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权的部分海域改变用途的批复》(浙政海审〔2014〕63号)界址范围内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面积6.5123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3。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可提出办理用海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4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新增海塘镇压层、水闸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施工围堰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3.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变更用海方式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4.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月湖东海塘提升加固工程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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