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2-10101175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提〔2022〕312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05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温131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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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茂、何宗静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龙港市国土空间规划核心指标的建议》(温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全力落实空间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我省正加快实施“分级分类型、全域全要素、全程全方位”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浙江方案”,全力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将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平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为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引领和保障。 我厅已于2021年6月就省级规划方案向省人大进行初步汇报,并按照国家要求持续优化完善,同步指导市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配套出台市、县、乡镇级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分区分类、基数转换等一系列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经省政府同意,于2021年4月下发《关于预分解下达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09号),将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预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市区和各县(市、区)。在预分解过程中,已充分考虑龙港市发展实际,且省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规划建设用地,不占用预分解下达给地方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龙港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待国家正式明确我省规划主要控制性指标后,适当调整并正式下达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性指标,统筹安排龙港市规划指标,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龙港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要素保障。 二、协调开发保护,统筹划定“三区三线” 自2021年7月被列为统筹划定“三区三线”试点省份以来,我省已完成三轮试划任务并于今年4月正式开展全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国家划定规则明确,要坚持底线思维,将“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上级分解下达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规划约束性指标,坚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第一优先序,做到现状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 我省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落实国家规则的基础上,积极与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对接,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必需的资源要素。积极保障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特别是“十四五”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从省预留的20万亩稳定耕地中戴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合理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需要,根据各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比例,校核各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确保省政府同意的建设用地规模与分解方案可落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与国家工作组、自然资源部的对接,积极沟通和争取政策,尽最大可能降低我省耕地保护责任缺口,将重大平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积极争取县域内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促进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顺利落地。 三、强调绿色集约,系统推动存量规划 引导各地树立“存量规划”理念,充分挖掘用地潜力,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要素,用足用好“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和利用效率,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高质量的发展空间。 同时,针对你们关心的老城配套设施配备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我厅于2021年12月联合省建设厅、省风貌办印发《关于加快开展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建风貌发〔2021〕69号),贯彻全省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部署要求,推动优质城镇公共服务从局域供给向全域覆盖布局。结合社区单元划分,统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落实全面推进城镇社区建设提升工作计划,并为后续制定实施各社区建设提升实施方案、衔接优化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地块规划条件以及老旧小区片区化改造要求等工作打好基础。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突出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存量挖潜提升用地效率、以布局优化改善空间品质。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国土空间规划局 余璇 联系电话:0571-88877703 传 真:0571-88877704 邮 编:310007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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