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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21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青坑底矿泉水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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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资交矿公告〔202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5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青坑底矿泉水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青坑底矿泉水 2、矿区位置:龙泉市查田镇墩头村(青坑底) 3、开采矿种:矿泉水(矿产代码:97010) 4、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6580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278.06米至+144.77米,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0年 6、生产规模:74.88万立方米/年 7、矿区资源储量:根据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编制的《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青坑底矿区青2、青4、青9井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以及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评审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中矿储评字〔2022〕07号),矿区范围内矿泉水水源地青2、青4、青9三井累计探明的允许开采量2496立方米/天(青2井416立方米/天,青4井1060立方米/天,青9井1020立方米/天)。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 2、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该矿泉水水源地实际开采时不能超过各开采井的允许开采量和总开采量,严禁超限、超深开采,防止矿泉水超采和资源衰竭。 2、由于水源地各开采井在主要含水的裂隙破碎带均未下入井管护壁,在实际使用时务必谨慎,以免引起破碎井段掉块、坍塌,影响矿泉水开采井使用寿命。 3、做好该矿泉水水源地各开采井的水位、水量、水温和水质的长期动态监测,建立开采技术档案,确保水源地长期稳定开采。 4、水源地三级保护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严格管理,防止矿泉水水源被破坏和污染。 5、根据《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青坑底矿区青2、青4、青9井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认定该水源地矿泉水属偏硅酸型饮用天然矿泉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6、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由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收回。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s://zjzrzyjy.com/portalBrowse/home),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18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2年12月19日8时30分起至2022年12月29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2年12月19日8时30分起至2022年12月30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竞买人在申请时无需缴纳竞买保证金,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3370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网上交易系统,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1220万元;增价幅度为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龙泉市查田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龙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费用已由财政支付到位,无需竞得人另行支付。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生产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 或开采量 )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4、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5、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6、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7、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8、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78-7112229,地址:龙泉市中山西路35号。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88877395、88877263,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 (3)银行保函业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71-85215191; 中国工商银行,联系电话:0571-28988008; 中国银行,联系电话:0571-85010344; 中国农业银行,联系电话:0571-85213282;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联系电话:0571-56014142; 上述银行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网点均可办理。 (4)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网址: http://www.tseal.cn/tcloud/sgtzykey,联系电话:400-0878-19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楼。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让人: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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