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公开方式: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1-25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拆违领域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场景监督规则(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5 16:4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拆迁拆违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纪办发〔2021〕16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无违建”创建创先争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整改拆办〔2021〕7号)等文件,结合我省“三改一拆”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督规则。

一、违法建筑建设监督主体

违法建筑建设主体为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在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场景中增设监督数据库,可随时查询重点监督对象的违法建筑处置过程和结果,最终数据在大屏中展示。

二、新增违法建筑予以亮灯的情形

(一)2022年度产业经营类新增违建面积500㎡(含)以上或个人住宅类新增违建面积250㎡(含)以上的,以及重点区域内(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安全范围)发生新增违建的,予以亮灰灯;3个月未处置到位的,予以亮黄灯;4个月未处置到位的,予以亮橙灯;6个月未处置到位的,予以亮红灯,推送相应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

(二)2013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产业经营类违建面积1000㎡(含)以上或个人住宅类违建面积500㎡(含)以上的,予以亮灰灯;3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黄灯;4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橙灯;6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红灯,推送相应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

(三)2013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内(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安全范围)发生的违建,予以亮灰灯;3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黄灯;4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橙灯;6个月未启动处置程序的,予以亮红灯,推送相应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

三、灭灯程序

亮灯后的违法建筑问题,按规定处置到位的,“黄灯”、“橙灯”由县(市、区)“三改一拆”办初审后报至上一级“三改一拆”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灭灯;“红灯”由县(市、区)“三改一拆”办初审后报至上一级“三改一拆”办审核通过,再报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灭灯。

浙江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拆违领域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场景监督规则(试行)》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