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1-10101145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整改拆办〔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18 |
公开日期: | 2021- 09- 0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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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办法》已经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以数字化改革全面提升我省违法建筑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监管”的违法建筑治理体系,强化全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县级以上违法建筑治理机构(以下称“三改一拆”办)组织实施的违法建筑防控治理数据日常管理和创建、督查、统计、调查、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应报尽报原则,统一全省违法建筑基础信息库数据标准,加强数据调查、审核、填报、核查全流程质量管控,确保省市县各级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高违法建筑数据质量。 第四条 数据范围和要求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应用场景-违建数据采集表》执行。 第五条 省“三改一拆”办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市“三改一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工作督导、数据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工作,按照数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对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不力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县(市、区)“三改一拆”办履行数据核查、填报责任,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建立数据审核、报送制度,落实审核、报送流程和工作责任制。对审核中有疑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查询,严把数据质量关。违法建筑数据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应用场景在线报送并及时更新。在填报后发现问题的,应经核实、审核后重新填报。 第七条 强化违法建筑数据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要规范执行各环节报审人员身份鉴别、痕迹管控、授权管理、审核机制等保障措施,有效保障数据报送操作的合规性,确保报送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省、市“三改一拆”办组织开展违法建筑数据质量核查,核查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5G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等数字化技术,结合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信访举报等提高核查结果的时效性、精准性。 第九条 核查、评价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采取整群抽样法进行,随机抽取若干个乡(镇、街道)年度最后一次报省数据库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判定该县(市、区)年度违法建筑数据质量。 省、市核查评价分别由省、市“三改一拆”办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核查发现数据质量存在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在创建考评中扣分、取消年度创先争优考评资格等;如发现其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瞒报、漏报2021年以来未处置新增现行违法建筑的,取消当年度创先争优考评资格。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等详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 (二)瞒报、漏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的,取消当年度创先争优考评资格,并视情撤销相应年度创先争优奖项。 (三)核查判定违法建筑数据真实性在90%~95%(含)的,相应核减该县(市、区)“无违建”指数评价得分。 (四)核查判定违法建筑数据真实性低于90%的,或瞒报、漏报未处置违法建筑单体大于3000平方米的,取消当年度创先争优考评资格。 (五)核查判定违法建筑数据真实性低于80%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在全省性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六)省“三改一拆”办每年对违法建筑数据真实性进行排名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作为违法建筑数据独立统计单元的功能区,单独填报省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应用场景基础信息库,按照本办法负责功能区范围的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县(市、区)和功能区要分别准确统计人口、经济、建设用地等相关 综合数据,两者之和等于该县域上级核准数据,并经所在市“三改一拆”办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整改拆办[202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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