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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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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机关制作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自然资源重要管理信息、统计数据、监测数据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厅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将报请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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