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
(二)拟订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储备区的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补偿机制落实情况,承担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四)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工作。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监督和管理跨市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组织协调跨省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五)拟订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承担征地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监督各地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实施。
(六)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专项验收工作。
(七)拟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八)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负责耕地质量分等调查评价、监测评价与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