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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3-18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宁海县旅游露营基地(宁海县一市镇凤凰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项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3-18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资交矿公告〔20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5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宁海县旅游露营基地(宁海县一市镇凤凰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项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宁海县旅游露营基地(宁海县一市镇凤凰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项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二)矿区位置: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

(三)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四)矿区范围:由18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687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317.0米至+105.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五)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含基建期6个月)。

(六)生产规模:705万吨/年

(七)矿区资源储量:经宁自然资规矿储备〔2020〕04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估算,矿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控制资源量1195.27万立方米(3032.56万吨),其中原生矿1049.82万立方米(2698.03万吨);风化矿145.45万立方米(334.53万吨)。估算矿区第四系残破积层剥离量77.51万立方米(139.53万吨),剥采比0.065:1(m3/ m3)。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CGCS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X

Y

拐点

X

Y

J1

3234064.11

40641165.82

J10

3233633.48

40641689.36

J2

3234049.12

40641267.50

J11

3233522.64

40641593.70

J3

3234017.69

40641361.59

J12

3233497.43

40641392.21

J4

3234026.69

40641491.52

J13

3233512.18

40641181.24

J5

3234012.15

40641575.43

J14

3233585.12

40641181.91

J6

3233918.31

40641594.17

J15

3233729.64

40641235.68

J7

3233885.30

40641642.80

J16

3233856.64

40641133.35

J8

3233883.08

40641774.81

J17

3233919.55

40641136.99

J9

3233784.12

40641795.86

J18

3233978.55

40641105.30

开采标高自+317.0米至+105.0米,最终边坡角43°。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

2.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铲装运输、临时堆土等环节必须采取洒水、喷淋、覆盖或种植绿化等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按照《宁海县旅游露营基地(宁海县一市镇凤凰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项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估算(动态)合计为4661.5097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专项基金账户,并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20〕14号)相关规定计提。

4.矿区通往陈蟠公路道路及相关接口需按公路道路规范设计,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委托资质单位设计,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项目实施前,需进行第三方道路交通安全评估。上述所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上述道路施工开采的石料,根据设计计算的土石方量,按挂牌时的最终成交单价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竞得人要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补充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5.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30日内,向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支付前期代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821.048万元,林地报告编制费27.146万元支付给编制单位,向一市镇政府支付前期代支付的方案编制费39.8万元。

6.采矿权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按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上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s://zjzrzyjy.com/portalBrowse/home),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1年4月19日8时30分起至2021年4月28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1年4月19日8时30分起至2021年4月29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一)参与方式

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无需缴纳竞买保证金,可自愿选择以银行保函或资金监管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9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前述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网上交易系统,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0330万元;增价幅度为300万元或3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出让收益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第一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30%;第二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30%;第三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月内支付40%。缴入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政策处理费用

一市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政策处理费用合计6207.9556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用地、林地、青苗及附着物、道路等)。采矿权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政策处理费用,缴纳至一市镇人民政府。一市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或开采量)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六)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八)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74-59976857,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99号。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88877395、88877263,技术QQ:2207208546,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

3、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方监管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571-85215191(建行浙江省分行及下辖分行、支行)、0574-87172632(建行宁波市分行)。

4、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网址:http://www.tseal.cn/tcloud/sgtzykey,联系电话:400-0878-19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楼。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 让 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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