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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5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厅函〔2021〕1048号 公开日期: 2021-12-20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0 16: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详实掌握全省的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在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我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以2021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和多级核查,全面真实掌握全省2021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维护更新国土调查成果和数据库,并做好2020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确保我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工作顺利完成。

(一)压紧压实责任。根据自然资办发〔2021〕68号文件及《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且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地方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考核依据。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实施具体调查、检查等各项工作。要压紧压实省市县三级及作业单位责任,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沟通指导机制,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收全收准变化信息。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涉及自然资源全业务链条,要加强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统筹协调,调查、耕保、登记、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利用、海域海岛、测绘、执法监察等业务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生态退耕、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统一比对查核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要加强与林业、农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涉及国土利用状况变化的相关管理信息。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三)落实落地经费。相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增加了日常变更、细化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等工作,并与地理国情监测相衔接,内容更多、任务更重、时间更紧、要求更高。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县级国土调查生产成本定额》等相关政策标准与规定,充分考虑各项内容、各类因素,特别是新增事项,合理测算经费,积极协调,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要依规尽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项目监理制。

(四)抓实抓细安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要求,在实施防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调查作业人员外业安全,同时做好调查成果的数据安全。

(五)其他事项。一是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将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并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开展细化调查。二是我省原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要基于《分类指南》对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开展细化调查,未开展的城市应主动提前开展基础工作,已经开展的应予以更新完善。三是自2021年度开始,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在“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牵头组织实施好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四是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从2022年开始全面实施日常变更,确保我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鉴于上述四项工作是新增工作内容,为确保工作效率及效果,具体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三、实施要求

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进度精心谋划、及时部署、确保质量。

(一)进度安排

1.2022年1月15日前,省厅组织人员到部领取遥感监测变化信息和确认版本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下发。

2.2022年1月27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经县级自查和市级检查后向省厅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3.2022年2月2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核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2月28日前部将该数据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考核依据)。

4.2022年5月31日前,根据部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反馈情况,省厅组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二)质量管控

根据国家要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将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

1.强化市县质量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负责对本区域各县级调查单元成果进行100%市级核查,确保成果质量。

2.严控省级核查差错率。核查评价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共3项指标(数据库质检不通过的,按调查错误计入相应的差错率),各县级成果省级核查3项差错率均低于1%为合格。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2.浙江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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