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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出新规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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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出台《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明确了涉及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引导激励、财政金融、营商环境、资源保护等6方面12条具体意见,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确保国家重大政策落到实处 自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文件。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围填海管控的要求,浙江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2019年3月,浙江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报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同年4月,浙江印发《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提出强化围填海总量控制、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围填海等3方面要求,对新增围填海省级以下层面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出台的《意见》也充分体现了浙江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决心。《意见》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数字化管理纳入省域国土空间数字化平台统一建设,设立专门模块和场景,加强区域规划、产业、投资、生态修复、科研投入等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分析、应用。 6大举措12条意见 助力目标更务实 《意见》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到2025年,浙江将构建生态空间10万亩,海堤生态化改造80公里,退填还海(滩)1500亩,拆除堤坝4公里,总投资约80亿元;在用海保障上,浙江要提供建设用海面积30万亩,审批(备案)面积10万亩以上;在产业投资上,浙江要完成有效投资5000亿元左右,历史围填海区域亩均产出和单位面积有效投资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为了让目标更加务实可行,《意见》制订了涉及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引导激励、财政金融、营商环境、资源保护等6方面12条意见。比如在强化空间规划引领这项举措上,浙江将历史围填海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配置城市功能区块的,允许通过设置战略预留区和留白用地实行规划管控,统筹布局配套服务设施;在优化临港产业布局上,制定实施甬舟温台临港产业带建设方案,引导现代临港产业在区域内布局。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向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和集聚。 通过建立引导激励机制,浙江还将对区域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陆域原有企业用地腾退的,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在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加强金融支持,在政府债券、企业上市、企业投融资、产业基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外,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浙江将区域内的主干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十四五”交通发展规划,并将历史围填海区域数字化管理纳入数字国土空间统一建设;试点开展“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改革和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强化资源保护利用。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对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原则和要求。 明确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下一步,浙江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用海政策,试点开展“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改革,推行海域审批标准化清单制度,进一步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同时,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水系、绿化、廊道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实行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修复工程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高水平推进浙江海洋强省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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