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
(四)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压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五)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调剂管理工作。
(六)拟订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修复政策。
(七)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八)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