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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0-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提〔2020〕112号 公开日期: 2020-05-21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22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0-05-21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金银燕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绍22号建议《关于对耕地占补平衡中改造为水田的土地进行质量提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 年,国家实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政策。针对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且分布不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我省出台了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2015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 号),全面实行“占优补优”制度;同年12 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77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函〔2015〕78 号),提出了“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条件、程序、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以及“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式及其适用范围。通过新开发垦造耕地(旱地)项目“补数量”、“旱地改水田”项目“补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补质量”等“补改结合”方式,较好地保障了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您在建议中,客观分析了我省“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了“严把土地改造申请关、验收关,加强对新建土地用途监管”的建议,非常正确,我们充分理解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着重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和耕地质量监管,认真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工作,切实提高垦造耕地质量。

一是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质量和标准要求,抓住项目管理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项目选址、建设、验收和抽查复核全过程监管。项目立项和验收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把好项目立项和验收关。项目验收时要认真做好项目土壤质地、有机质、酸碱度以及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通达条件等指标标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垦造耕地项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利用到位。

二是严格项目抽查复核。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抽查复核。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市、区)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县(市、区)验收合格项目的40%;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设区市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设区市验收合格项目的15%,未通过省、市抽查复核的,一律不准报备入库。目前,正在对全省已报备入库的8515个补充耕地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对质量不达标、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地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将核减补充耕地指标。

三是认真做好表土剥离和后续管护工作。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要进行剥离再利用,用于新垦造的耕地,通过熟土覆盖和土壤培肥,增加土层厚度和土壤有机质,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要及时种植农作物,水田要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不得荒芜。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每年开展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种植管护情况检查,防止新造耕地弃耕抛荒。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耕地保护监督处 杨正华

联系电话:0571-88877869    传  真:0571-88877984

邮    编:310007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浙自然资提[2020]1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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