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0-1010111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31 | |
公开日期: | 2020-03-3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管理 应急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 应急排险处置 应急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2019年2月1日,《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2020年3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规模小、突发群发,其中小型地质灾害占灾害总量80%以上。如2019年受超强台风“利奇马”影响,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789起,经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大部分灾情和险情规模较小,通过简易的应急排险处置或应急治理工程,可在较短时间内消除危害。 目前在实施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中,存在类型认定不规范、验收程序不统一、后期维护管理职责不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要求,便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操作,达到工程管理既能符合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又简化处置流程,提高灾害处置效率,节约行政管理和治理成本的效果。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正。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责任主体,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了类型的调查确定。为和应急管理部门前期开展的应急救援抢险做好衔接,地质灾害采取应急排险处置、应急治理工程的措施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应急调查后确定。工程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下,可通过采取清坡、回填压脚、简单支挡或支护、填埋裂缝以及修筑截(排)水沟等简易措施消除危害的,作为应急排险处置。可在6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施工消除危害,且其工程造价一般在50万元以下,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应急治理工程。 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隐患点必须录入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应急治理工程完成后,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核销隐患点。 (二)进一步明确了方案与设计编制审查要求。为加快排危除险,应急排险处置方案或应急治理设计可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勘查与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编制。 应急排险处置方案可与应急调查报告合并编制,并附1∶100—1∶5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等相关设计图件,由编制单位对方案负责,减少单独编制方案和审查环节。 应急治理工程设计(书)应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在省自然资源厅地矿信用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通过审查的应急治理工程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三)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实施职责。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时,根据简化流程的原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按照规定对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外,还可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具有施工资质的,可优先实行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 同时,在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变化、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的,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仍可按应急治理工程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维护流程。根据应急排险处置项目和应急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特点,制定了不同的验收维护流程。应急排险处置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验收结果及时通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维护由受益单位(或个人)负责,无直接受益单位(或个人)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 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需经过梅汛期或台汛期的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和运行维护必须满足《办法》中常规治理工程的相关规定。 (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实施中负主体责任,应急排险处置的质量与安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应急治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办法》中的常规治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工作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类型确定可参照执行,相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情况应当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31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文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和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共收到31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25家无意见。2020年1月10日至26日,两厅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信函和电子邮件反馈意见。此外,省自然资源厅结合“三服务”活动,征集了基层意见和乡镇意见,并委托省矿业联合会地灾专委会进行了专家论证。 综上,共计收到8家单位20条意见,采纳意见13条,部分采纳1条,6条意见未采纳(不符合《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孙乐玲,电话:0571-88877919。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丁敬海,电话:0571-8705304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