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9 | |
公开日期: | 2019-06-1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基金 矿山 样式 协议 使用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相关文本样式的通告》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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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 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有关文本样式,现予以发布。 二、主要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应与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提取与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为统一全省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三方协议样式、基金处置通知书样式、基金划转通知书样式、基金动用通知书样式,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根据《办法》起草期间的调研成果,起草了三方协议(样式),对采矿权人、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金存储银行,在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基金的提取、使用、监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制定三方协议(样式)是必要且可行的。 三方协议(样式)制定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附件1 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三方协议(样式)的总则,主要明确了依据,以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和银行三方各自责任和义务。 2、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 3、规定基金的计提要求。 4、规定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协议修订、转让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6、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7、协议三方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附件2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处置通知书样式。主要内容是根据《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通知银行使用采矿权人专项基金账户的基金存款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三)附件3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划转通知书样式。主要内容是采矿权人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并验收合格,同意将投入的治理经费从其专项基金账户划转到非专项基金账户。 (四)附件4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动用通知书样式。主要内容是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动用采矿权人专项基金账户的基金存款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由基金存储银行将基金存款划转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生态修复专用账户。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告已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共收到八条的建议,5条采纳,3条基本采纳。 五、实施期限 《通告》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钟天明 电话:0571-88877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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