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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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永民

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编辑就学习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如何准确把握15号令的主要变化和特点,具体问责内容及学习宣传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等,对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永民同志进行了访问,以下为访谈具体内容:

问:今年颁布实施的15号令有哪些特点?

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15号令》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其主要特点:一是维护国家一系列土地政策的权威性,尤其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为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保驾护航。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仍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等,《15号令》规定,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处分。二是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权威性。对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以及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行为,《15号令》也明确规定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处分。三是对新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处分依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量身定做”竞买条件等行为,《15号令》以规章的形式明确其违法性,并规定要给予处分。

问:与9号令相比,15号令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答: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简称9号令)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15号令是在9号令基础上,经广泛调查研究,修改完善,并于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家名义联合公布施行。在内容上新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等。二是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征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了责任。三是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规定。四是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

问:在什么情形下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答: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5号令》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第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问:对“15%”这个处分比例标准适用有什么规定?

答:“15%”这个处分比例标准只适用于《15号令》出台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对此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不适用。制定这个相对严厉的处分比例标准,主要目的是要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避免或防止今后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大量发生。为防止有些地方政府领导打“擦边球”,钻空子,《15号令》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明确规定要追究领导责任。

问:对国土资源管理哪些行为需问责?

答:15号令在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土地征收方面:1、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3、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4、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5、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6、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7、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出让方面:1、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2、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4、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5、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7、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8、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三是土地登记方面:1、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2、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3、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4、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四是规划计划管理及调控方面:1、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2、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3、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4、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5、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6、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五是查处违法行为方面: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问:我省学习贯彻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关于贯彻学习15号令问题,当前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准确把握15号令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要充分认识15号令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15号令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要突出重点,抓好宣传培训。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适应新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制度,落实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要推进关口前移,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问责制度。要加大查处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要切实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坚决落实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