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处负责人就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接受记者采访
发布日期:2015-12-18 17:01:00浏览次数:字体:[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纳入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中央领导同志要求“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要求把保护耕地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紧密结合起来,“把饭碗拽在自己手里”,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2014年2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部署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015年1月,两部召开视频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今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重申坚决保住“祖宗田、太公田”,严格保护全省250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将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落实到地块(图斑)、责任落实到农户,确保全省永久基本农田拥有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每年能产出160亿斤粮食。

如何科学划定和有效保护我省永久基本农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浙江国土资源》杂志社记者的采访。

记者: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是什么?

耕保处负责人:以守住国务院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为目标,在已有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化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到地块。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要遵循保护优先、规划衔接、规范推进、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

记者: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任务是多少?

耕保处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500万亩耕地。按照《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省政府已经将全省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记者:划定我省永久基本农田的方法是什么?

耕保处负责人:2011—2012年,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我省以县为单位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今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精神,我省开展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采取“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工作方法进行,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开展。

具体方法是:各地要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地力评价成果,结合土地例行督察、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城市(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到远、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时落实到村、户,并上图入库、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将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建成的优质耕地,以及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建设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设立永久保护标志。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记者: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区别?

耕保处负责人:我省为进一步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蔬菜供应基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500万亩的范围内,选择一批质量等级高、生产能力有保障、土壤无严重污染、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全省数量约为1000万亩。

记者: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和示范区划定后如何保护?

耕保处负责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只是手段,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最终目的。一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最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或随意调整,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对建设用地选址方案认真组织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线型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进行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具体保护管理办法,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保护巡查制度,全面落实保护责任。二是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从2015年开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补助,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地力培育和保护管理等支出。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具体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另行制订。三是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等级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变化情况。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加强田间道路、排灌设施等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地力培育和种植指导,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调整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地力培育工程,将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蔬菜供应基地。四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污染防治。按照清洁土壤行动和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强化源头管控,重点加强工业污染、矿产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防治,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监管。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提高土壤污染防控能力。划定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等级,探索和推广科学、经济的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模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