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国:请问楼厅长,为何要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
楼小东厅长: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时期,受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影响,在现阶段,我们还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一定量的土地征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合理需求。同时,土地征收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特别对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农民群众权益维护问题更是高度关注,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
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二是《浙江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三是《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四是《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但是,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在征地拆迁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政策不够透明,宣传不够到位,群众不知情;二是工作程序还不够到位;三是有的地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及时发放;四是安置过渡时间较长等等。为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有助于我们改进管理方式;
三是有利于群众参与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是有利于减少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刘振国:准备从哪几方面推动阳光工程建设?
楼小东厅长:我们准备从四个方面来推动阳光工程建设:
1、加大公开力度,做到征地拆迁“五公开”
①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制定标准的依据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②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确认调查结果,组织听证,组件报批,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告知权利。
③公开实物指标。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
④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征地方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安置留地开发利用情况。
拆迁方面:补偿标准、面积、对象和补偿费支付结果、房屋安置情况。
⑤公开举报电话。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2、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征地拆迁工作规范、透明。认真贯彻落实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3、改进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要求各地对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政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进行梳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4、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发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建立了征地拆迁阳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参与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取得实效。
刘振国:“五公开”的第一项内容是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一块要公布哪些内容?在哪些地方公开?具体是怎么要求的?
楼小东厅长: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市、县政府和部门要将制定的以下3方面内容在当地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开,以方便群众查询。
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②安置政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村级留用地管理使用政策、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政策。
③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
2.在具体征地拆迁工作操作中,将以下4方面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告示,在被征地村组向群众公开。
①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位置、用途。
②征地调查成果。
③拟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④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我们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毫无保留地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刘振国: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那么,被征地农民有哪些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楼小东厅长:我们说的知情权:是指被征地农民有权知道与自身合法权益有关的征地拆迁内容,如: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补偿安置方案、工作程序等。
关于参与权:是指被征地农民有权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如:参与被征土地、房屋、青苗、附着物的调查、确认,参与补偿方案的讨论和分配,参与社保安置政策的落实等。
关于监督权:是指被征地农民可以对征地拆迁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通过申请征地听证,对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举报、信访反映等形式,监督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工作行为;通过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刘振国:讲和谐拆迁,阳光拆迁,但实际操作上,在一些地方拆迁工作并不透明,虚假拆迁,违规安置,随意补偿现象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怎么看?我们是如何处理的?
楼小东厅长: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我们将严格贯彻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和征地公告办法,依法履行、严格规范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批前程序,以及“两公告一登记”批后程序。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2.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求市县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意见,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救济渠道。
3.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市县的指导,做到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对发现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刘振国: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将杭州市列入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市。请问楼厅长,目前杭州市改革试点的进展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楼小东厅长:去年,国土资源部将我省杭州市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市,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改革。通过近一年来的工作,在征地工作方式、管理方式上,作了些制度探索和创新,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1.建立征地补偿款全额预存制度。
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全额预付到位,防止了资金拖欠的情况,确保了补偿资金的足额支付。
2.实行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
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并将农村失地农民的双低保险和养老保险与城市接轨,价格一致,从根本上解决了被征地群众对不同地类土地补偿安置价格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信访问题。
3.采用包干统筹处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办法。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补偿上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采用这个办法,有效解决了抢栽、抢种骗取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现象。
4.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拆迁补偿上,在法规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农户建造住房的时间、审批面积、建造形式、人口等因素存在的不一致性,探索出“分类核价、逐户定价”房屋拆迁补偿模式,极大程度消除了人为估价产生的补偿价格差异,体现房屋拆迁补偿区域平衡、适度刚性。拆迁安置上,农民拆迁安置用地、村级留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优先选择,并建立了农民安置房代建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杭州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