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省厅副厅长夏晓鸿接受了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记者李风的采访。
访谈内容:《条例》制订出台的背景、内容和特点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的想法等。
记者:《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浙江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实施的新阶段。请夏副厅长介绍下制订出台《条例》的相关背景情况。
夏晓鸿:土地整治是保障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基础平台。我省自1998年实施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全面开展“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保障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但是,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中长期规划的引领;项目部分环节缺乏细化标准等;整治中也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等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规范。
记者:《条例》的出台,为全省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法制保证,那么《条例》是如何明确各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的?
夏晓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条例》构建了土地整治的共同责任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农办、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记者:针对前期土地整治中出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措施,能否请详细介绍?
夏晓鸿:为使土地整治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条例》建立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制度,明确了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内容和编制要求,完善了土地整治规划审批程序和修改要求,并规定了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条例》规定《规划》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还明确要求将25度以上的坡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划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禁止区域。
《条例》以项目管理为主线,规定了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拟定、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报备等程序与内容,提出了资金预算、耕作层剥离、耕地质量评定、后续管护、档案资料信息共享等内容,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程序问题,并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权限。《条例》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立项、验收,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记者:《条例》从那些方面提出加强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
夏晓鸿:为提高土地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条例》规范了土地整治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整治项目的抽查复核、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从业单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定期报告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的职责。
记者:为进一步体现规范土地整治活动的立法宗旨,《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哪些内容?
夏晓鸿:为确保土地整治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骗取、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记者:请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哪些亮点?
夏晓鸿:《条例》在全面总结基层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多个方面的创新,为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将我省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领域的创新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推动《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全面梳理了我省近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创新实践,并加以借鉴规范。比如明确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审批主体和内容要求,在法律层面总结提炼了“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整治规划草案需要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是在优化农村用地布局、助推新农村建设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和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条例》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定,优先用于农民住房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
三是提出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提升新增耕地质量。以往,一些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因剥离成本高、收费依据不足或剥离后转运堆场等问题,未剥离耕地耕作层,浪费了宝贵的土壤资源。另一方面,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项目、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项目,由于没有覆盖符合耕种条件的耕作层,造地新垦造耕地质量较低。为此,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九条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明确耕作层储备场所用地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目前,这项工作,我省已有较多县市正在探索开展,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湖州市德清县、安吉县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记者:《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下一步厅里如果贯彻落实?
夏晓鸿:立法是基础,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宣传贯彻《条例》,全面清理已建、在建整治项目,及时纠正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推进全省土地整治工作。
一是制定《条例》配套政策。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所属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我们将抓紧制订出台《条例》配套政策。目前,我厅正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计划明年制定出台《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制度、土地整治项目监管制度,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同时,我们将督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确保《条例》落地。
二是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制度,抓住当前开展“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明确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提高规划可操作性。严格整治项目立项把关,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实施前,要先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并取得林业部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低丘缓坡开发行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严禁在高山、远山等禁止区域垦造耕地,坚决纠正片面追求指标收入不顾立地条件造地等突出问题。
三是强化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已建、在建整治项目清理,及时纠正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对在《条例》规定禁止区域内已经立项的项目,予以取消。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