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问一下,国土资源所知道有违法行为后应该怎么办?在多少时间内应该处理完毕??84年的违法用地到现在应该怎么处理?(84年的违法用地,在土管法的限额范围内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本人是泰顺外出打工的农民,经朋友介绍后想在苍南县金乡镇瓦窑村买宅基地,因为那里聚集着从泰顺搬迁过来的移民。在买宅基地过程中,据卖方称,买他们那里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我问过好多人,都是这样说的。可是根据我的了解,国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要转让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而卖方称:他们是由村委会到当地村民中买来农田,然后统一出售的。之所以能转让,是因为金乡今年遭受了特大台风,政府为了家园的重建以及移民村的形成所采取的优惠条件。所以本人想咨询一下,此情况是否属实,我作为一个外地农民到那里买宅基地盖房,以后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租赁用于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村民因生活或生产需要户口迁入小城镇或其它村,需要在户口迁入地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出租、出卖或者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请问:所买卖的房屋能否确权给买方?是否有依据?希望能尽快回复,谢谢!
答: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原则及面积标准的前提下,经村里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可以调剂房屋,并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房屋买卖及宅基地调剂行为,依法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在尚未开始办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地方,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代行房屋产权证的,因此不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权利行使。
问:请问我购买了旁边伯父家的老房子,准备盖新房,买进以后,拆掉,批了地基,但批下来他们的地基上只用了一半,还有一半没有批下来的属于村里的了吗?我不可以再使用了吗?
答:一、如果你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你的总共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当地村民的宅基地限额标准)后,应当尽量按批准面积与要求建房。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外,以后再审批时也会遇到问题。
二、如果你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虽然购买了老房,但只能使用而不能拆建。相关法规政策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
问: 我的房子是解放以前建造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是1951年颁发,地址在农村集镇,请问我房子地基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国有还集体。谢谢!
答:一般是集体土地,要看现在有无被征收,具体可向村里或县国土部门咨询。
问: 我想问一下,审请探矿权有什么要求,个人行不行?如果可以要提交哪位资料,谢谢,是不是全省各地都不一样?谢谢!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探矿权。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事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复印件;(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等证明材料;(5)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交通位置图、勘查范围图、区块编号;(8)市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设置意见。
问:请问我们老百姓可以直接去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上访吗?
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你可就具体问题,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反映,对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逐级向市、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复查、复核。
问:您好! 我想了解一下,要在耕地上建厂房需要办那些手续. 谢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自2006 年9 月6 日起,全省所有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问:农民手中的承包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国家对保护农民的承包田有何相关政策?
答: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实施保护。你所咨询的承包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的问题,若承包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则属于基本农田,否则不属于基本农田。具体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你所咨询的国家对保护农民的承包田有何相关政策的问题,建议你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