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公开日期: | 2019- 12- 3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 2019 0019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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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测[2018]5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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