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11-01 | |
公开日期: | 2019-11-0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测绘 浙江省 实施意见 质量 项目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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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自然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测绘改革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改革实现了提速降费增效,增强了企业获得感。为进一步推进综合测绘工作,加强质量监管,提升服务质量,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6处修改。 (一)《实施意见》制文依据中增加《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二)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将“联合测绘”改为综合测绘。 (三)为加强综合测绘质量把控,《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点中增加“探索建立注册测绘师监理制度,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理”的内容。 (四)《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将“项目备案”修改为“项目报送”。 (五)根据《对<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8〕5号)要求,删除“暂停该注册测绘师执业半年”的行政处罚内容。 (六)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实施意见》中部分行政机构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剑强 电话:0571-8887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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