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03 | |
公开日期: | 2019-01-0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无居民海岛 海岛 用岛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申请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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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制订背景 根据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我省共有海岛4370个,分别隶属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和台州市的23个县(市、区)。按照沿海5个地级市的海岛分布情况来看,舟山市海岛数量最多,共计2082个,占我省海岛总数的47%,台州市次之,占海岛总数的21%,嘉兴市最少,仅占0.7%。按照社会属性分类,我省有居民海岛共计222个,无居民海岛4148个。其中涉及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934个(含仅发放林权证、土地证而未实际开发利用),占无居民海岛总数的22.5%。 我省海岛呈数量多、单体小的特点,以陆域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的微型岛屿为主,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平均单个无居民海岛陆域面积仅0.029平方公里,平均岸线长0.56公里。省内海岛南北跨距约420公里(27°02′-30°52′)、东西跨距约270公里(120°25′-123°10′),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地理环境优越,海岛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比较丰富,岸线、矿产、旅游、渔业及海底空间等资源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原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13年6月9日制定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原国家海洋局于2016年12月26日修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调整。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对无居民海岛的有偿使用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不符合生态用岛标准规范的用岛不予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入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统一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等等。 为加强我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意识,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中办发〔2017〕61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行“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厅对《暂行办法》作了修订,形成《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三、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含部分用岛,下同)适用本《通知》。但是,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下列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务院审批: (1)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2)涉及国防用途海岛; (3)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4)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5)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情形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低潮高地的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比照无居民海岛执行。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2、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受理机关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并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 1、受理机关审查、公示(异议复核、听证)。 2、受理机关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勘查。 3、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4、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勘测、评审,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用岛批复文件。在组织开展价格评估的基础上,送达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五)登记发证 用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和无居民海岛价格评估结果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用岛期限和用岛面积的确定 (一)用岛期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岛十五年; 2.拆船用岛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岛面积 无居民海岛确权面积,应当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的界址核算。 六、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 需要改变原已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面积或其他显著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当在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续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用岛申请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在项目用岛符合既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情况外,应予以续期。海岛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岛使用金,并办理不动产续期登记。 (三)终止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终止。 总体上,该《通知》的印发,一方面把有关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突出保护优先;另一方面对经科学论证、允许合理开发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程序申请审批。同时结合“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吴祥明 周青峰 联系方式:0571-88877914、88877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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